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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通知 将规范汽车出口秩序

2007-01-05

  新华社北京1月1日电(记者张毅)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6年12月31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通知》指出,为规范汽车出口秩序,转变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商检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决定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通知》指出,申领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申领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应获得符合出口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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